导航

首页
留言

Copyright © 2018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宁分公司  桂ICP备19000541号

经典案例

债务人失联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分类:
经典案例
作者:
来源:
民事审判、江苏法治报
2024-08-227 03:12
浏览量:
评论:
【摘要】:
案情

原告戴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3月9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戴某借款现金3万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借期届满后,被告李某未按约偿还借款。2010年5月起,被告李某下落不明,原告戴某除了知道其名字外,并不知道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一直没有办法起诉。

此后,原告于2020年3月找到被告出具给其岳父的借条,借条上有被告的电话号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清偿债务,后因原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向法院撤回起诉。

2022年11月1日,原告戴某又就该笔借款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应诉主张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案涉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之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被告李某抗辩案涉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基础应为原告李某没有怠于行使请求权,且行使过程不存在一定的障碍,否则就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

本案中,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案涉借贷关系发生于2010年3月9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故原告戴某主张还款的诉讼时效应从2010年6月9日起算。虽然戴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距离该时点近12年,但戴某并非怠于行使其权利,而是因为被告李某更换居住地址、无法联系。

其次,原告戴某在借款时仅知晓被告李某的名字,难以确定李某的具体身份,客观上存在障碍才未提起诉讼。且其能于2020年3月在被告出具给其岳父的借条中发现被告的具体信息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李某清偿债务。

再次,原告第一次诉至法院后,被告李某的父亲也陈述被告多年不在家,无法联系,故可以认定原告行使请求权存在一定的障碍,并非怠于主张权利。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戴某在本案中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对被告李某提出本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

关键词: